旅游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游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
秦皇島中青旅提醒:旅游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游者的違約。
第一,旅游者的違約。旅游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游開始前的違約與旅游開始之后的違約。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游開始前,旅游社有許多準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游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并經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游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游開始之后,旅游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準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旅行社的違約。由于在我國,旅游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游業務。須取得《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游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后的違約。
(一)旅游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違反這此義務,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條和第60條要求具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旅游開始之后,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并且應該保證旅游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如不具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